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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擦地而对簿公堂的一对邻居

2000-11-02 来源:生活时报 李力 我有话说

案情:住在五楼的王男和住在六楼的王女本是一对楼上楼下的邻居,却因为擦地这点小事而对簿公堂。

王女今年46岁,是某商贸公司的退休工人。她爱干净,经常擦地,或许原来住平房住惯了,她仍喜欢先将水泼在地上再擦。楼房的居室没有防水设施,水渗漏到了五楼。住在五楼的王男是北京铁路分局某房建段的工人,今年48岁。六楼的漏水,致使王男居住的屋顶及其他部分被水浸泡而受损,王男在与王女交涉解决无效后,一气之下将王女起诉到法院。

王男诉称:从7月28日早到7月29日上午总计漏水10余次。因六楼的漏水,我屋内的被褥都湿了,装修的屋顶也被损坏。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我全家的正常生活,破坏了我的合法财产,并造成了严重后果,为此要求法院予以合理合法的解决。

法庭上,被告王女承认自己平时爱擦地,用水多。但否认原告到她家找过她,并说原告所说的漏水次数不符。

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了两项协议:1.王女赔偿王男1000元;2.受理费270元由王女负担。针对王男希望以后不再出现这种情况的担忧,王女在法庭上表示:今后保证再不发生类似的事情,如再有这方面的事,我双倍赔偿。

解释:我国法律规定,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。公民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《民法通则》第83条规定: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、赔偿损失。本案中的王女就是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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